A.1 總則
A.1.1 所有試驗和檢驗應由檢驗人員按GB/T 16825.1進行檢驗與校準的拉力試驗機進行,使用的鋼卷尺或鋼直尺,其分度值應為1mm。
A.1.2 在載荷試驗中,加載在吊裝帶的承載力應保證試驗樣品每1000mm長度的最大拉伸速度為110mm/min。
A.1.3 吊裝帶試件樣品在試驗前不應預加載荷,除非同種類型的所有吊裝帶具有相同的預加載荷,且預加載荷應不大于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
警告:進行拉力試驗時,大量能量存儲在吊裝帶中,如果試驗樣品斷裂,這些能量會立即釋放出來,因此要特別注意保護危險區域中的人員安全。
A.2 織帶承載時寬度變化的測定
A.2.1 將一根縫制織帶部件樣品裝在試驗機上,不施加任何載荷,使織帶形成一個松弛的懸鏈。
A.2.2 在織帶表面做一中間標記,此標記垂直于縱向軸線,并在織帶的中點。在中間標記兩邊再做一個劃分標記,這兩個標記應分別在中間標記和織帶兩邊的承力點之間,將編織帶分成四個寬度相等的部分(見圖A.1)。
A.2.3 在每個標記(中點及兩個劃分標記)處測量織帶的寬度,測量值精確到毫米,并記錄為W1。
A.2.4 然后在織帶上施加相當于其2倍極限工作載荷的承載力。
A.2.5 保持2倍極限工作載荷的施加力,此時再在每個標記處測量織帶的寬度,測量值精確到毫米并記錄為W2。
A.2.6 三個位置處寬度的尺寸變化用百分比表示,其計算公式為[(W2-W1)/W1]×100%。
A.2.7 織帶正常寬度不大于100mm 時,若其中任何寬度測量值減小超過正常寬度的10%,則該織帶判為不合格。同理,織帶正常寬度大于100mm 時,若其中任何寬度測量值減小超過正常寬度的12%,則該織帶判為不合格。
A.3 縫制織帶部件極限工作載荷的試驗
A.3.1 環狀縫制織帶部件,A類吊裝帶吊裝帶樣品或縫制織帶部件樣品應平直無扭曲地安裝在試驗機的系索銷或系索樁之間??p合線應遠離系索銷或系索樁。試件應能承受不低于縫制織帶部件6 倍極限工作載荷的力。
A.3.2 環狀縫制織帶部件,B類吊裝帶
吊裝帶樣品或縫制織帶部件樣品應平直無扭曲地安裝在試驗機的選用系索銷或系索樁之間。系索銷或系索樁的直徑應確保試件環眼的夾角在10°~20°之間。試件應能承受不低于縫制織帶部件6倍極限工作載荷的力。
A.3.3 驗收準則
A.3.3.1 如果縫制織帶部件樣品能夠承受6倍極限工作載荷,則其通過檢定。無需進行此承載力之外的試驗。
A.3.3.2 如果縫制織帶部件樣品不能承受6倍極限工作載荷,則該樣品無法通過檢定。只有在滿足6.2.1、6.3.2或6.3.3的要求時才可進行更多樣品的檢定。
A.3.4 制造商記錄為保證制造商的記錄完整,無論縫制織帶部件樣品是否通過驗收或者被拒收都應作為制造商的記錄保留下來。
A.4 驗證C/Cr類型吊裝帶與其端配件連接性能的試驗
A.4.1 C/Cr類吊裝帶,連接端配件使用的縫制織帶部件樣品應縫制成適合進行端配件測試,代表端配件范圍內的最小結合面(參見資料性附錄C)。
A.4.2 樣品應平直無扭曲地安裝在試驗機的系索銷或系索樁之間。系索銷或系索樁的接觸半徑應確保端配件具有足夠的活動面積,以防止端配件在測試時扭曲變形。樣品應能承受相當于縫制織帶4倍極限工作載荷的承載力。
A.4.3 帶端配件吊裝帶的驗收準則:
A.4.3.1 如果縫制織帶部件能夠承受其4倍極限工作載荷的承載力,則其通過試驗。
A.4.3.2 如果縫制織帶部件不能承受4倍極限工作載荷,則該樣品沒有通過試驗。只有在滿足6.2.2的要求時才可進行更多樣品的試驗。
A.4.4 帶端配件吊裝帶的制造商記錄為保證制造商的記錄完整,無論縫制織帶部件樣品是否通過驗收或者被拒收都應作為制造商的記錄保留下來。